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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知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王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王丹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知初字第74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克法,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丹。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守臣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代理审判员  梁春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