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金鹏诉许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鹏,执行人许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鹏,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申请人执行人许雪,女,20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张金鹏诉许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双双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孙雪返还张金鹏彩礼款30000元。判决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许雪现已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给付彩礼款25000元,余款部分张金鹏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双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