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白瑜珍诉被告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瑜珍;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660号原告白瑜珍。被告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付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瑜珍诉被告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瑜珍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瑜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瑜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