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吴某某,女,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濮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庆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任留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