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卢某盗窃罪,卢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1985年出生。2013年5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方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盗窃事实2013年5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同华路10号之10号铺的便民汽车美容中心,盗得店主被害人付某放在门前装洗车工具的黄色塑料篮子内一台价值人民币4026元的苹果牌iPhone4s手机。2013年5月7日,被告人卢某在禅城区忠义路将该手机销赃给一名路边的男子。二、敲诈勒索事实2013年5月2日22时40分,被告人卢某通过QQ通讯工具以陌生人身份联系被害人付某,称其盗得的手机内有涉及被害人隐私的视频,并以网上散布该视频作要挟,向被害人索取人民币5000元未果。同月23日10时许,民警在上述汽车美容中心抓获被告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卢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勒索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卢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卢某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庆孝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