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浙江叶晓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诸暨弘中瑞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叶晓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诸暨弘中瑞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289号原告:浙江叶晓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孝君。委托代理人:陈韦羲。被告:浙江诸暨弘中瑞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利叶。委托代理人:慎伟达。原告浙江叶晓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晓公司)与被告浙江诸暨弘中瑞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中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冠军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韦羲,被告弘中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慎伟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晓公司诉称,2010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袜机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YX2008全电脑6F平板袜机32台,单价人民币2万元/台,总计货款64万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4万元,余款在2011年3月30日前付清。原告在被告未付清货款前,对被告所购袜机及配件保留所有权。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交付了袜机,但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清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30万元。现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付清货款30万元,支付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十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3.40万元;2、要求被告返还32台Y×××××全电脑6F袜机,袜机变价所得款项在扣除保管费、交易费等费用后清偿被告应付原告的上述第一项款项。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32台易晓牌YX2008全电脑6F-平板袜机(其中144针16台、168针16台)。被告弘中瑞公司辩称,购买袜机及尚欠30万元货款是事实。被告在欠条中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作了变更,故违约金应自2012年7月1日开始计算,且月息3分过高,要求调整。对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无异议。原告叶晓公司对其起诉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袜机购销合同一份、袜机交货及配件清单二份、欠条一份。经质证,被告弘中瑞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6日,原告叶晓公司与被告弘中瑞公司签订《袜机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被告向原告购买易晓牌袜机32台,其中YX2008D全电脑6F-(平板)144针袜机16台,易晓牌YX2008D全电脑6F-(平板)168针袜机16台;2、袜机单价每台200**元,共计货款640000元;3、被告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定金40000元,余款在2011年3月30日前付清;4、在被告未付清全部货款前,原告对合同项下的全部袜机及配件保留所有权,被告无权处分。合同签订后,原告将32台袜机交付给被告,被告至今共计支付货款为340000元,尚欠货款30000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叶晓公司与被告弘中瑞公司之间买卖袜机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清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本案标的物总价款为640000元,被告已支付340000元,其已付价款未达总价款的75%,故原告起诉主张要求取回标的物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诸暨弘中瑞针织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浙江叶晓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易晓牌袜机32台(其中YX2008D全电脑6F-(平板)144针袜机16台,易晓牌YX2008D全电脑6F-(平板)168针袜机16台),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9140元,依法减半收取457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090元,由被告浙江诸暨弘中瑞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14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