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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龚建耀与慈溪市春兰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耀,慈溪市春兰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裕华毛绒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427号原告:龚建耀,农民。被告:慈溪市春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宜青桥村。法定代表人:徐元飞,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慈溪市裕华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元裕,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耀诉被告慈溪市春兰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慈溪市裕华毛绒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建耀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建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建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龚建耀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 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