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一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林某某诉叶某某、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叶某某,陈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1875号原告林某某,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谢明杨,富顺釜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某,女,193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陈某某,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叶某某、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正槐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罗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