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与绍兴市越梅印染有限公司、蒋建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绍兴市越梅印染有限公司,蒋建龙,蒋彩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43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负责人:宋丽坤。委托代理人:徐庆华、方伟龙。被告:绍兴市越梅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建龙。被告:蒋建龙。被告:蒋彩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诉被告绍兴市越梅印染有限公司、蒋建龙、蒋彩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39元,减半收取21,0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6,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滢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