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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715号原告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爱茹,人民陪审员贺应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称:自己与被告在深圳一同工作期间认识,经了解后,双方在山西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前生有一女唐某甲,婚初关系尚好,婚后被告疏于与原告沟通,双方感情出现障碍,至此被告经常不回家,原告多次与其沟通未果,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至今,无奈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95年,原告与被告在深圳一同工作期间相识,1996年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双方回西安工作并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5月21日生有一女唐某甲,2003年4月8日双方在被告老家山西省阳泉市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一直在西安租房居住,租房期间根据工作经常更换住所地,被告因工作、家庭压力等问题疏于与原告沟通,双方感情出现障碍,且经常无故不回家,2004年开始分居至今,经原告多次与其沟通未果,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关系无法维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经电话通知未到庭应诉,但其住所及工作单位均不得而知,后我院于2013年3月5日发出公告,限其60日内来本院应诉,公告期满被告仍未到庭应诉,法庭调解亦不能进行。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且生有女儿唐某甲。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被告亦应为夫妻关系和好多做努力。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相互信任,多沟通、多交流,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琳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