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翁应宏与汤海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应宏,汤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翁应宏。被执行人汤海涛。本院在执行翁应宏申请执行汤海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汤海涛按照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浉民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浉民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静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