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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成兵祥与李东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表人尤某。委托代理人李某乙,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某,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兵祥,男。委托代理人邹某,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杰,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成兵祥、李东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梓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相关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上诉人平安财险公司于本次事故发生后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已向被上诉人成兵祥垫付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二、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被上诉人李东杰支付给被上诉人成兵祥医疗费人民币12213.7元,李东杰于本次事故发生后产生了车辆维修损失费人民币1700元,依照事故责任比例,应由成兵祥承担医疗费2442.74元(12213.7×20%)及车辆损失费用人民币340元(1700×20%),共计2782.74元。三、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对于成兵祥在一审提出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全部赔偿款,在扣除上述本协议第二条成兵祥须承担的2782.74元后,成兵祥应获得的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62000元(其中交强险支付11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支付52000元),此金额由上诉人平安财险公司自签收到本调解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到成兵祥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6217007200006572708账户内。四、李东杰垫付的医疗费12213.7元、以及李东杰因本次交通事故后产生的车辆维修损失费用1700元,须由成兵祥承担的20%的金额共计2782.74元,在上述本协议第三条抵扣后,李东杰不得再以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成兵祥提出任何主张。五、李东杰应承担成兵祥医疗费9770.96元(12213.7×80%)和已抵扣成兵祥应承担医疗费用的20%即2442.74元(12213.7×20%)、李东杰应承担的车辆维修损失费用80%即1360元(1700×80%)和已扣除成兵祥应承担车辆维修损失费用340元(1700×20%),共计13913.7元。对此款项,李东杰可依据与平安财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上诉人平安财险公司另行理赔。六、上诉人平安财险公司依照本协议第三条支付给成兵祥全部款项后,成兵祥与平安财险公司、李东杰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消灭,纠纷解决完毕,被上诉人成兵祥与上诉人平安财险公司、李东杰不得再就此次交通事故相互主张任何权益。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71元,由被上诉人成兵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71元,由上诉人平安财险公司负担。八、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签字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唐国林代理审判员  伍 芹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易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