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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赔民申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赵雪玲、王保卫分家析产纠纷劳动争议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秀英,赵雪玲,王保卫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06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秀英,女,汉族,1940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世栋,西安市莲湖区农工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雅静,西安市莲湖区农工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雪玲,女,汉族,1968年12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保卫,男,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陈秀英因与被申请人赵雪玲、王保卫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05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秀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