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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玉宝、汪春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玉宝,汪春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327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献礼。委托代理人:邱坤山。被告:汪玉宝。被告:汪春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汪玉宝、汪春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玉宝、汪春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汪玉宝、汪春峰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姁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