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一初字第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万某甲与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甲,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1532号原告:万某甲,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吉某,女,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万某甲与被告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明武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甲、被告吉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某甲诉称:因自己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家庭共同财产、债务及子女抚养等问题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吉某辩称:因原告有外遇,自己与原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同意和原告离婚。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务,也无债权。家庭财产只有一辆半挂车及按揭购买的一套住房。如果原告不愿抚养子女,被告愿意一个人单独抚养。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请,当庭提交其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各一份,用于证明其主体身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被告吉某均无异议。被告吉某当庭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一组证据,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万某甲与被告吉某于1990年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万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万某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2月26日被告吉某曾以其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万某甲离婚。经本院调解,吉某自愿撤回起诉。2013年7月8日万某甲以其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一辆半挂货车(车号皖M×××××),2010年10月份按揭购买住房一套(即定远县定城镇“锦绣花园”X单元XXX室)。该车辆及住房属其夫妻共同财产。其夫妻无其他共同债权,也无其他共同债务。经当庭举证质证,据以认定上述查明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书证结婚证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需经常交流、沟通。本案被告吉某曾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吉某撤回起诉,现原告万某甲又起诉离婚,本院经调解和好无望,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万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万某甲诉称其夫妻有共同债务30余万元、吉某需分担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吉某当庭否认,万某甲就此也无证据证实存在共同债务,故对其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被告吉某辩称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有外遇一节,因原告当庭否认,被告就此也无证据证实,故对其辩解,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目前因原、被告的婚生子女均已成年,抚养问题无需处理,子女随父随母由其自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万某甲与被告吉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半挂货车一辆归原告万某甲所有;按揭购买的住房一套归被告吉某所有,按揭贷款由被告吉某偿还;三、驳回原告万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明武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郭立明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