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执��第008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先勇与程绍祥执行裁定书 (6)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先勇,程绍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西执字第00836-2号申请执行人周先勇,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被执行人程绍祥,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972号民��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绍祥及其配偶黄艳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