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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安润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芜湖市汉光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84号原告:马鞍山市安润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建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汉光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华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安润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汉光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安润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支付全部欠款为由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安润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安润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