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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54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28日,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2日,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杨家砭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以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长  张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