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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219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夏鑫。被告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2元,财产保全费1079元,合计人民币2311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 澄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俞爱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