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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周建定与方伟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定,方伟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113号原告:周建定。委托代理人:胡步光。被告:方伟可。委托代理人:骆可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定与被告方伟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定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定以要求自行协商处理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定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520元,依法减半收取3,260元,由原告周建定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冯韩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