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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9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义兴与王家甫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兴,王家甫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985号原告:陈义兴,男,193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家甫,男,60岁左右,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老汉酒楼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兴与被告王家甫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义兴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义兴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陈义兴负担。审判员  毕梅宝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陈 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