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9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义兴与王家甫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兴,王家甫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985号原告:陈义兴,男,193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家甫,男,60岁左右,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老汉酒楼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兴与被告王家甫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义兴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义兴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陈义兴负担。审判员 毕梅宝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陈 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