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阳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3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被执行人曾某。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曾某与申请执行人曾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完毕全部交款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兆海审 判 员  黄志伟代理审判员  欧 璇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