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招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汝杰与被执行人刘杰明、刘连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汝杰,刘杰明,刘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招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张汝杰,男,1957年10月22日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李逐镇牌楼村村民,住本村一街xx号。被执行人刘杰明,男,33岁,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东良村。被执行人刘连成,男,1947年11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东良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汝杰与被执行人刘杰明、刘连成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0)招执字第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韩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