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北法执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曹××、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曹××,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北法执字第20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大道76号。代表人韦××,行长。被执行人曹××,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钦南区人,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那彭镇××路25号4幢102室,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50120××××。被执行人罗××,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钦南区人,农民,住钦州市××小区七星别墅6号,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8050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钦北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曹××、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作出(2013)钦北法执字第20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罗××在钦州市××小区七星别墅6号享有的房屋一幢[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钦国用(2008)字第××号,宗地地号为2404000××-6,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宗地面积118.4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9802××××,建筑面积435.72㎡]进行了查封。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已于2013年8月7日全部履行了本案的义务,将其应承担的债务款项汇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指定的账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因在本案中的债权得到清偿,于2013年8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钦北法执字第202-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罗××在钦州市××小区七星别墅6号享有的房屋一幢[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钦国用(2008)字第××号,宗地地号为2404000××-6,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宗地面积118.4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9802××××,建筑面积435.72㎡]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