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离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明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离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明。2012年10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离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3年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15日21时许,离石区鼎江大酒店员工被告人李明明与经理朱建伟聚餐后,李明明扶着王栋程走到鼎江宾馆附近时因口角发生争执、厮打,被告人李明明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伤王栋程腹部、臀部,致王栋程受伤。经鉴定,王栋程腹部损伤构成重伤。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明明的供述;2、受害人王栋程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朱建伟、韩慧慧的证言;4、伤情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明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明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辩解。经审理查明的被告人李明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举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明明的供述;2、受害人王栋程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朱建伟、韩慧慧的证言;4、伤情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等。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明明的父亲李平生与受害人王栋程的父亲王云峰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一次性支付了赔款,得到受害人之父的谅解。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明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所居住社区同意对其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明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高福明审判员  刘润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霍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