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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蚌埠市耐特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蚌埠市安联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耐特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安联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耐特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阳东路609号附1楼。法定代表人袁武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蚌埠市安联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建设发展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陈朝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蚌埠市耐特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2)淮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蚌埠市耐特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安联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淮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蚌埠市安联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剑平审 判 员  张树兵代理审判员  许 永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