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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农卫霞与李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卫霞,李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农卫霞,女,198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李力,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李力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庄羽凤代理审判员  刘燕枫人民陪审员  方慈方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居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