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湖知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马玉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马玉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83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启传。委托代理人:杜平。被告:马玉华。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玉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玉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玉华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玉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XX含审 判 员 朱 莹代理审判员 项 炯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沈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