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吴丽娜与被执行人曾佳传、黄东利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娜,曾佳传,黄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港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吴丽娜。被执行人曾佳传。被执行人黄东利。申请执行人吴丽娜与被执行人曾佳传、黄东利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港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丽娜与被执行人曾佳传、黄东利经协商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按协议履行。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2)港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家良审 判 员 张松昌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苏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