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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吴丽娜与被执行人曾佳传、黄东利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娜,曾佳传,黄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港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吴丽娜。被执行人曾佳传。被执行人黄东利。申请执行人吴丽娜与被执行人曾佳传、黄东利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港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丽娜与被执行人曾佳传、黄东利经协商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按协议履行。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2)港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家良审 判 员  张松昌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苏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