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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顾杭江与章津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杭江,章津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242号原告:顾杭江。委托代理人:朱艳清、徐岚。被告:章津津。委托代理人:李峰。原告顾杭江与被告章津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峰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杭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艳清、被告章津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杭江诉称:2013年5月1日,被告与原告于大关通信市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并约定若因被告逾期还款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被告应承担原告因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该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交付了借款现金120000元整,被告向原告签署收条一张。但是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催讨,被告仍拒不偿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2、收条,证明被告于2012年5月1日收到原告的借款现金120000元;3、委托代理合同;4、发票,证据3-4证明原告因本诉支出律师代理费6000元的事实。被告章津津辩称:该借款事实不存在,被告在5月1日也未签署该借条,没有拿到钱。原告曾购买被告父亲的浙A×××××轿车,作价63万元,原告认为其买亏了,现价值50万元,所以写了该份欠条,借款事实不存在。字是被告签的。被告章津津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间存在车辆买卖关系,因此产生了该份借款合同;2、借款合同,证明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因汽车买卖借款归于消灭。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承认签字是其所签,但没有拿到钱;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在证据1、2中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故对证据1、2予以确认。对证据3、4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证据中均无原告的签字,即使存在借款关系,也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在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均无原告的签字,被告未能证明上述证据与本案有关,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的关联性不予确认。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5月1日原告顾杭江与被告章津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3年6月1日。若被告逾期未能归还借款及利息,致使原告采取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的,被告应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被告章津津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顾杭江借出款拾贰万元整,支付方式:现金。又查明原告支出律师费6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章津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借款120000元。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期限已到,被告至今未归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承担为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款系补购车的差价款,借款未实际收到,因被告未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津津归还原告顾杭江借款人民币120000元。二、被告章津津支付原告顾杭江为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以上一、二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元,由被告章津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戴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