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行诉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9-07-31
案件名称
景乃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景乃全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通中行诉初字第0008号 起诉人景乃全,男,1957年9月18日生,××族,住海安县。 本院收到起诉人景乃全起诉海安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根据起诉人在起诉状中的陈述,其已就房屋拆迁问题与相关单位签订了拆迁协议,且未提交其因此而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依据,直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有关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景乃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志祥 审 判 员 杨新祥 代理审判员 周祖俊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陆媛霞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第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