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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乐平才与邓应成、邓伦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平才,邓应成,邓伦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443号原告乐平才。委托代理人陈昊,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邓应成。被告邓伦伦。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平才与被告邓应成、邓伦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平才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平才以诉讼期间原告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平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乐平才负担。审判员  涂晓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高邦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