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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保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保龙,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因涉嫌殴打他人于2013年1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2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保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保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20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转盘南侧路西“苹果快捷”宾馆216号房间,被告人袁保龙因感情纠纷与郭XX发生争执,用匕首将郭XX扎伤,后又将拉架的张X用匕首扎伤,造成张X左侧胸壁穿透伤,左侧血气胸,经鉴定,张X的伤情为轻伤,郭XX的伤情为轻微伤。民事赔偿已全部赔偿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袁保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袁保龙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被害人张X、郭XX的陈述,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007)商梁少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保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赔偿已全部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保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袁保龙的刑期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玉欣审判员  王兴明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郭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