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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吴登花与师三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登花,师三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713号原告吴登花,女,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天水知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强强,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师三录,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秦安县叶堡乡武庄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王小军,秦安县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吴登花诉被告师三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登花于2013年8月8日在庭审中以原告和起诉人不一致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登花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登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登花负担。审判员  潘小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尹慧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