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70号原告甘某,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被告韩某,女,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杨 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