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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70号原告甘某,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被告韩某,女,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杨 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