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区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李春明与张家口强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春明;张家口强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宣区民初字第829号原告李春明,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宣化县村民,住该村。被告张家口强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河子西乡宋家庄村张宣公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6323976-0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春明诉被告张家口强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春明诉称,2010年2月份,我经人介绍到被告张家口强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上班,从事维修和生产管理工作,月工资为3600元。截止2011年12月31日止,公司共欠我工资18675元。由公司会计刘春花给我出具了欠条。后经多次催要无果,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我工资1867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家口强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未辩称。经审理查明,李春明受雇于张家口强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截止2011年12月31日止,张家口强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共欠李春明工资18675元。由该公司会计刘春花为李春明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李春明工资2011年12月31日止18675元。砖厂:刘春花2011年12月31日”。张家口强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亦曾出具证明,证实刘春花给李春明所出具的工资欠款条是公司行为,应由公司给付该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该公司会计刘春花为李春明所打欠条一张、被告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李春明受雇于张家口强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张家口强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理应支付李春明工资。截止2011年12月31日底,张家口强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共欠李春明工资18675元。该公司会计刘春花给李春明书写了欠条,公司也证实刘春花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代表公司。故李春明要求张家口强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给付拖欠的工资,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家口强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给付李春明工资款186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张家口强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李春明已交纳的不予退还,由张家口强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李春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旺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海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