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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姚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昆山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昆山分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姚商初字第85号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镇南路83号。法定代表人:孙彩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玉弟,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门关南舟路75号。法定代表人:徐利松,董事长。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青阳北路180号。负责人:颜祥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昆山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昆山分公司的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昆山分公司的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邹林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