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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宜城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殷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宜城刑初字第0011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某,女。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3年6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3)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武、姚红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殷某某乘坐其丈夫邓某驾驶的摩托车行至宜城市中华大道红绿灯处被执勤民警要求依法检查。当民警发现邓远清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准备对邓进行处置时,殷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被告人殷某某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殷某某乘坐其丈夫邓某驾驶的一辆“三玲牌”两轮摩托车行至宜城市中华大道红绿灯处,被执勤民警拦住并要求对邓远清驾驶的两轮摩托依法进行检查。当民警发现邓远清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准备将邓远清传唤至宜城市鄢城派出所时,被告人殷某某即上前殴打执勤民警刘某及协警黄某、王某。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被害人刘某、王某、黄某的陈述,均证实在对邓远清驾驶的两轮摩托依法进行检查时,遭到被告人殷某某的殴打。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殷某某用拖鞋抽打刘某的脸部。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应急处突队的协警。2013年6月1日上午11时许,其着协警制服在宜城市鲤鱼桥水库红绿灯处执勤,中队负责人王某对其说在宜城市中华路口执勤民警受到妨碍,并将其和黄某、周某等人带到去增援。当赶到现场时,发现有个中年男人将一辆摩托车停在路中间,不听民警刘某的指挥,其上前对那中年人说: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要传唤你到派出所接受处理。这时,王某指示协警,将那中年人带上警车,那中年人的妻子上前阻拦,民警刘某、黄某将中年人的妻子拉开,到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后,其听说中年人的妻子打民警刘某、黄某耳光。4、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日上午,其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妻子殷某某坐在摩托车后面,行至宜城市中华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住,执勤民警检查证件时,其与执勤民警发生争执。5、证人李某、闵某的证言,均证实在2013年6月1日上午11时许,宜城市中华路口执勤民警对一辆骑摩托检查时,男的不接受执勤民警的处理,另一个40多岁的女的用拖鞋抽打执勤民警的头、脸部。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经查询,居民身份证号码:。。。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7、人民警察证,证实刘某系宜城市公安局民警,三级警督。8、照片。9、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学军审 判 员  江 玲人民陪审员  尹晓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谢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