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天勤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文秀,女,1938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汉族,文盲,农民。诉讼代理人左海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天勤,女,1959年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宋疏淮,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方丽,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告人陈天勤的女儿。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天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文秀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卫华、马玲姬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文秀及其诉讼代理人左海强、被告人陈天勤及其辩护人宋疏淮、方丽,证人李业珍、高立艳、方德生、王泽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陈天勤在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程庄村小方庄组,因琐事与本组村民汪文秀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天勤用手掌扇击汪文秀右面部,将被害人汪文秀打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汪文秀的损伤程度属重伤。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法医鉴定书,证人王泽香、刘玲、李业珍、高立艳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汪文秀陈述,被告人陈天勤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天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文秀请求依法从重从严追究被告人陈天勤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提供的证据有:信阳信钢医院医生证明、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出院证、鉴定费票据、住院病历等。被告人陈天勤当庭辩称,只打了她脸一耳刮子。其辩护人提出,陈天勤无罪。提供的证据有:1.辩护人会见郭永令医师笔录,证明以原始病历为依据。2.2013年1月5日辩护人会见陈天勤笔录,证明用左手打了汪文秀脸一巴掌,汪就坐地上骂。3.2013年1月8日辩护人调查汪琴先笔录,汪琴先陈述:陈天勤打汪文秀一巴掌,汪文秀一屁股坐在地上,一只手撑住地,在那骂。汪文秀没有躺倒地上,一只手撑住坐地上,头没挨地。汪文秀拉方德生,不叫他打陈天勤,方德生就生气,朝汪文秀骂,打汪文秀,一拳打在后脑勺,又一拳打在耳门子上边了,又一拳打在肩上。派出所没有找我调查过,找我我也实话实说。4.2013年1月8日辩护人调查李业珍笔录,李业珍陈述:陈天勤打汪文秀一巴掌,那一巴掌没多大劲,没啥症状,没出血,也没红,没有手印。方德生抽个柴火棍打陈天勤,打到肩膀了,脖子上挂的有血印子,我就上去拉,汪文秀也拉,方德生又转过来打汪文秀,棍子打在汪文秀的大腿上,又打在汪文秀肩上,拿汪文秀出气,方德生一边打一边骂,他又朝汪文秀打一拳。5.2013年4月10日辩护人会见陈天勤笔录,证明打汪文秀一耳巴后,汪文秀没有摔倒也没睡地上,是一屁股坐在地上。6.2013年4月28日辩护人调查汪琴先笔录,汪琴先陈述:王泽香没有看见现场发生的事。宋贵兰开始不在现场,她没看见打架的事,她比王泽香还过来的晚些。7.2013年4月28日辩护人调查李业珍笔录,李业珍陈述:陈天琴只打了汪文秀右下巴处一耳巴。8.2013年4月28日辩护人调查高立燕笔录,高立燕陈述:因为语言不合,陈天琴就打了汪文秀一巴掌。9.2013年7月7日辩护人调查汪勤先笔录,汪勤先陈述:我当时说方德生恼汪文秀拉他阻止他打陈天勤,方德生便骂汪文秀,边骂边打汪文秀,总共打了三拳,第一拳打在汪文秀前胸,第二拳打在肩膀头上,第三拳打在汪文秀的后脑母勺上。我没有说“不是后脑是后背”,也没有说“是打到汪文秀后脖子下面的背上”。我不认字,他为啥要那样记,我也没办法。派出所总共找我作了三次笔录,前两次在我家里,第三次在派出所。第一次作笔录警察念给我听了,第二次也念给我听了,第三次在派出所作笔录时没念给我听,光叫我按手印。10.2013年7月7日辩护人调查李业珍笔录,李业珍陈述:在打架之前,我们见汪文秀经常去村诊所看病,她经常说头疼、头晕、发恶心、去挂吊针。陈天勤打汪文秀脸上一耳巴后,没有手巴掌印,没有红肿,没有出血,是我给高立燕说的,当时高立燕在场,是我们三个人拉开的架(有汪勤先),她俩个也看过,脸部没有啥问题。11.方见辉、方丽的申诉书等。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陈天勤在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程庄村小方庄组,因琐事与本组村民被害人汪文秀发生口角,后陈天勤用手掌扇击汪文秀右面部,将汪文秀打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汪文秀的伤均系钝挫伤;汪文秀外伤,致相应部位软组织挫伤,左侧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血肿量达28.05ml,经临床对症治疗,伤情稳定,未见其他损伤,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汪文秀的损伤程度属重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汪文秀2012年12月10日陈述:陈天勤说我说谎话,刚说完话就用拳头对我的头上、脸上打,陈天勤打了我头上一拳,我就倒在地上不知道怎么回事了,等醒来时已躺在邢集卫生院了。现场有王泽香、王乃河的爱人、方德坤的爱人。汪文秀12月25日陈述:陈天勤用巴掌对我右边脸上打,我被打后就啥也不知道摔倒在地上,等醒来就在邢集卫生院了。我摔倒在地上是我儿媳妇把我从地上扶起来的。方德生在现场。汪文秀2013年2月27日陈述:陈天勤用手打到我右边脸上,我被打后立即就摔倒了,一头摔在地上。我没看清倒底是巴掌还是拳头,陈天勤用手打的我右脸。陈天勤打我后我头向前,一头摔倒在地上。我摔倒在地上时地上都是土。腿上的淤伤不知道是怎么搞的。当天除了陈天勤没有其他人打我。现场有王泽香,刘玲、宋贵兰、候有辉、我儿媳妇,其他没人了。王泽香是我大儿媳妇。刘玲、宋贵兰、候有辉是我邻居。有些人后来也到了现场,但是出来的晚,是我被陈天勤打倒之后过了一会他们才出来看,有李业珍、高立艳。现场还有小勇和他爱人。我被打时没见到汪勤先。汪文秀2013年4月2日陈述:我和陈天勤吵架后,陈天勤用拳头对我右边脸打了一拳,我眼一黑就一头摔倒在地上,睡到地上过了好一会,王泽香把我扶起来,坐在地上,头晕就在地上坐了一会儿,王泽香和我小儿媳妇把我扶回家,在家里我头痛,王泽香和我小儿媳妇用架子车把我送到邢集卫生院,卫生院不收我,第二天我又到明港钢厂医院治的伤。当天下午方德生没有打我。我被陈天勤打过一拳后头碰到地上,我坐在地上的时候头一直发晕一直痛,看东西也看不清楚。2.证人王泽香(汪文秀大儿媳妇)的证言:我看见陈天勤用拳头对着汪文秀头上打了一拳,汪文秀被打倒在地上,我赶紧去喊汪文秀,汪文秀晕倒在地上。现场还有宋桂兰、刘玲、侯有辉。王泽香当庭证言:陈天勤问汪文秀学话的事,然后一耳刮子把汪文秀扇倒了,停一会儿起来了,方德生就要打陈天勤,被人拉着了。当时我一转身看见汪文秀倒地上了,一头栽地上了,没外伤,回去后一直说头疼。当时汪文秀昏过去一会,被扶回去的。3.证人刘玲的证言:陈天勤用手对着汪文秀头上就打了一下,汪文秀一下就被陈天勤打倒在地上,我见打架了就回家了。打架现场有王泽香、侯有辉、宋桂兰。4.证人侯有辉的证言:陈天勤用拳头对着汪文秀头上打了一拳,陈天勤一拳把汪文秀打倒在地上,我们去喊汪文秀,汪文秀晕倒了。现场有宋桂兰、刘玲、王泽香,其他还有人。5.证人宋贵兰2012年12月10日的证言:陈天勤用手对着汪文秀头上打了一下,我听见打的“啪”一声,声音好大,随着声音汪文秀就倒在地上了,我去扶汪文秀,汪文秀已经晕了,后来汪文秀开始呕吐,最后是用架子车把汪文秀拉到邢集卫生院了。现场有侯有辉、刘玲、王泽香,其他还有人。宋贵兰2013年2月27日的证言:陈天勤用手打到汪文秀右边脸上,汪文秀被打后摔倒在地上,我当时看见汪文秀是身体往左侧前方摔倒。汪文秀摔倒的地方地上全是土,没有其它石头碰到她的头,汪文秀的头碰到土地上。我是陈天勤没打汪文秀之前就在现场,后来陈天勤把汪文秀打倒在地我和汪文秀的儿媳妇姓王的一齐把汪文秀扶回家。汪文秀被打后,我见她光是干呕要吐的样子。当天下午没见其他人打汪文秀。我和汪文秀是邻居关系。打架当天下午我没见到方德生。汪勤先好像是打完架才到现场,汪勤先应该是陈天勤打倒汪文秀之后到的现场,那时候庄子里面因为打架就热闹起来了,后来现场乱了,我也不清楚谁在场谁回家了。6.证人李业珍(陈天勤幺妈)2012年12月18日的证言:陈天勤用巴掌打了汪文秀脸上一巴掌,汪文秀挨打后一屁股坐地上了。汪文秀的小儿媳妇就去扯陈天勤的头发,汪文秀的丈夫方德生从地上捡个树枝丫要去打陈天勤,没打到陈天勤,我把方德生手中树枝丫子夺下来了,后来大家就把架拉开了,方德生拿个树枝丫子还要打陈天勤,陈天勤就回家了,刘代书的儿媳妇把陈天勤家大门从外面锁上了,方德生拿个树枝丫子赶到陈天勤家门口要打陈天勤,汪文秀去拉方德生,正在拉的时候,方德生拿树枝丫子打到汪文秀腿上,边打边骂,方德生用树枝丫对汪文秀左边大腿抽了一棍,后又用树枝丫对汪文秀左边肩膀打了一下,我怕方德生把汪文秀打坏了,就把方德生手中树枝丫子夺住了,方德生又用拳头对汪文秀正胸口打了一拳。方德生和汪文秀是夫妻关系,方德生平时有点二赶子,因为方德生要去打陈天勤,后被汪文秀拉住了,方德生犯浑才去打汪文秀。方德生打汪文秀时,汪文秀没有倒地。李业珍2013年2月27日的证言:汪文秀的头是陈天勤用手朝她的脸上打了一巴掌,汪文秀的爱人方德生用棍朝汪文秀的腿上打了一棍,朝汪文秀的肩膀上打了一棍,在村里桥北边方德生也朝汪文秀的头上打了几拳。当时陈天勤打了一巴掌后汪文秀就朝上朝南边,身子侧着,没有撞击地面。我是陈天勤的幺妈,王泽香是汪文秀的大儿媳妇,刘玲是姓郭家的,和谁都没有亲戚,姓候的和谁也没有亲戚,高立艳和我有亲戚喊我幺妈,姓包的是汪文秀的小儿媳妇,李迎春我不知道是谁,汪勤先是姓方的自家。李业珍当庭证言:到现场时,见方德生拿一根棍打陈天勤,汪文秀拉,方德生就打汪文秀腿一棍,又打一棍在肩膀上,我把棍夺下来了,方德生又对汪文秀胸口打一拳。没看见陈天勤打汪文秀,当时没在场。7.证人高立艳(陈天勤妯娌)2012年12月18日的证言:陈天勤用巴掌打汪文秀脸上,汪文秀挨打后就坐地上了。汪文秀的儿媳妇要去打陈天勤,我们就赶紧去拉架,李业珍和我、陈天勤她三妈的儿媳妇后来打完了也来拉架,陈天勤她三妈的儿媳妇把陈天勤推回陈天勤自己家,又把大门从外面锁住了,方德生手里拿个棍赶到陈天勤家门口要打陈天勤,但是陈天勤家大门关住了,他们双方对骂,汪文秀就去拉方德生,方德生用手中棍打了汪文秀两下,又用拳头打了汪文秀肩膀两下,李业珍把方德生手里的棍夺了下来。方德生开始用棍打汪文秀两下,具体打哪我没看清。方德生是否把汪文秀打倒了我不清楚。打架现场有我、刘玲、李业珍,另外庄上好多人都在场。我听别人说汪文秀当天下午学生放学时被送到医院去了。高立艳当庭证言:陈天勤上去对汪文秀打一耳刮子,她歪倒了,然后,汪文秀小儿媳和方德生都上去打陈天勤,我把陈天勤拉走后,汪文秀起来又骂一阵子。我拉包义恩后,站一会儿就买粉条去了。汪文秀歪那儿了,头没着地,脸上也没外伤,当时没昏倒。方德生打汪文秀没看打哪个部位,只看到拿一个棍。看见陈天勤打汪文秀一巴掌。8.证人方德功的证言:听方丙玉说事发时方德生用棍打汪文秀腿上,后来方德生又用拳头打了汪文秀胸口一下。9.证人方德生(汪文秀丈夫)2012年12月18日15时16分至16时00分的证言:陈天勤用巴掌打到汪文秀腮帮上了,把汪文秀打躺在地上。我看见陈天勤把汪文秀打倒了,就捡个树棍去打陈天勤,李业珍和高立艳去拉架,陈天勤被拉架的人推回家又把门锁上了,我赶到陈天勤家大门口,陈天勤站到她家院子里楼梯上面骂,我从地上捡个石头去砸陈天勤,但是石头没砸到陈天勤,汪文秀来劝我让我回家,汪文秀拉住我的衣服让我回家,我就用手推了汪文秀肩膀,汪文秀和我儿媳妇先回家,我又在陈天勤门口骂了一阵才回家。准备打陈天勤时手中拿着木棍。当时现场人很多,我手中木棍被拉架的人夺走了,谁夺走的木棍我也不清楚。我回家后汪文秀说她头痛的很,后来我儿媳妇和侄媳妇就用架子车拉着汪文秀到邢集卫生院治病,邢集卫生院没有接收病人,第二天我又找别人的三轮车拉汪文秀到钢厂医院治病了。方德生2012年12月18日16时17分至16时50分的证言:打架那天,陈天勤确实用巴掌把汪文秀打倒在地上,后来我从地上捡个树枝丫子要去打陈天勤,陈天勤被拉架的人推回家了,我拿个树枝丫子赶到陈天勤家门口,后来汪文秀从地上爬起来过来拉我回家,我因为有气,用树枝丫对汪文秀腿上打了一下,又用手推了汪文秀胸口一下,都轻的很,汪文秀也没摔倒。方德生2013年4月2日的证言:我看到陈天勤用手对汪文秀的脸上扇了一巴掌,汪文秀就倒在地上了,就赶快过去,我要打陈天勤,汪文秀不让打,用手拦住我了。汪文秀拦我时,我气的不得了,记不清打没打汪文秀。没有打汪文秀的头。方德生当庭证言:陈天勤打汪文秀,我看不惯摸个棍打陈天勤,汪文秀醒过来后拉我让我别惹事。自己一直在场,与汪文秀三、四米远,陈天勤用手巴掌打一下,汪文秀倒了,一头栽倒了,歪倒了,晕过去有两分钟,头外面没伤,我没打她,用树条扫她一下,没用树棍打她,我推她胸口一下,其它没打。10.证人包义恩(汪文秀小儿媳妇)的证言:一个50多岁的女人用巴掌对汪文秀右边脸上就是一巴掌,我听见“啪”的一声,声音很大,汪文秀挨打后就躺倒在地上,我见汪文秀摔倒在地上就去喊她,她一点反应也没有,过了几分钟,我把汪文秀从地上扶了起来,后来我和王泽香把汪文秀架住扶回家,回家后,我和王泽香用架子车把汪文秀送到邢集卫生院,卫生院不收,我们又把汪文秀拉回家,第二天把汪文秀送到明港钢厂医院。汪文秀在路上就是光想吐。11.证人李迎春(卖粉条的)的证言:看见两妇女打架,打架过程中有一个年纪大的老婆摔倒在地上。12.证人汪勤先2013年1月15日的证言:陈天勤用手朝汪文秀的脸上打了一耳光,汪文秀就坐到地下,手摁住地,方德生去打陈天勤,我们去拉方德生不让他打陈天勤,方德生就手往汪文秀的肩膀打一下,又朝汪文秀的后脑勺打一下,还朝汪文秀的后肩膀打一下,一共打了三下,后来拉开了。当时旁边看到他们打架的有李业珍、高立艳,他们都拉架了,另外还有其它人。汪勤先2013年2月27日的证言:我去拉架时,只看到陈天勤朝汪文秀脸上打了一巴掌,看到汪文秀坐在地下,用手撑着地,这时方德生从村北边过去准备打陈天勤,汪文秀起来不让方德生打,方德生就恼得慌,对汪文秀的肩膀打了一下,对头上打了一下,我去拉架,方德生把我推多远,后来方德生和汪文秀到村南边去了,我就不知道了。在南边高立艳和李业珍他们知道。王泽香是老方自家的,刘玲姓郭和谁都没有亲戚,姓侯的是云南人是独家,宋贵兰是方德生的侄媳妇,李业珍是陈天勤幺妈,高立艳是陈天勤自家的,包义恩是方德生的小儿媳妇,李迎春我搞不清是谁,我和陈天勤和汪文秀都是自家的。汪勤先2013年4月3日的证言:陈天勤用右手一巴掌打到汪文秀左脸上,汪文秀一下子就蹲到了地上,汪文秀西边那个手撑在地上(右手撑地上)。方德生要去打陈天勤,汪文秀看见方德生要去打陈天勤就马上从地上站了起来,去拉方德生,方德生用拳头对汪文秀肩头打了一拳,又用拳头打了汪文秀胸口一拳,汪文秀还拉住方德生,方德生又用拳头对汪文秀后背打了一拳。方德生打架时手里一开始没有拿东西,我去拉方德生被他推开后,方德生从旁边捡了个棍子,但是我没看见方德生用棍去打人。方德生拿个木棍到陈天勤家门口去了,汪文秀跟着方德生一齐到陈天勤家门口,汪文秀在拉方德生。上几次说“方德生用拳头打到汪文秀后脑上”,不是后脑,是后背,我看的清楚,是打到汪文秀后脖子下面的背上。13.证人方俊勇的证言:见陈天勤用巴掌打了汪文秀脸上一巴掌,后我转身走了,没注意汪文秀倒没倒地。14.证人侯玉的证言:我看见陈天勤用巴掌打了汪文秀脸一巴掌,我听见好大一声“啪”,我就和方俊勇回家了。我和方俊勇看见打架转身就走了,没注意汪文秀摔没摔倒。15.证人冯平洲证言:当天下午5点多钟到邢集卫生院来了,跟老太太一起来的还有一个中年妇女,老太太说她当天下午被人打倒了,老太太说话时,她的意识还是清醒的,我当时简单的给老太太看一下,老太太头上没有外伤,但是老太太说她头疼,因为邢集卫生院条件有限,我建议老太太到上级医院治疗,陪老太太一起来的那个中年妇女就和老太太走了。16.证人周传宝证言证言:汪文秀是2012年12月8日下午4点多钟到信钢医院脑科住院治病,汪文秀以头部外伤住院治疗,经CT等检查诊断为左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病情较重,然后我们医生就安排汪文秀住院治疗,于2013年1月2日汪文秀病情好转并出院,汪文秀于2013年1月4日以慢性硬膜下血肿再次住院,经手术治疗后于2013年1月21日痊愈出院。由于时间长,病人入院时情况记的不是很清,详细情况以住院病历为准。17.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信)公(法医)鉴(损伤)字(2012)697号汪文秀损伤程度鉴定书,分析说明: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汪文秀的伤均系钝挫伤;汪文秀外伤,致相应部位软组织挫伤,左侧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血肿量达28.05ml,经临床对症治疗,伤情稳定,未见其他损伤,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汪文秀的损伤程度属重伤。18.户籍证明,陈天勤出生于1959年1月18日;汪文秀出生于1938年7月6日。19.信阳市公安局明港派出所前科证明,陈天勤在辖区无违法犯罪前科。20.案发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21.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12月17日上午9时许,公安民警在陈天勤家中将陈天勤抓获。22.被告人陈天勤2012年12月17日11时51分至12时49分供述:我听汪文秀说谎话就用巴掌对汪文秀脸上打了一巴掌,我巴掌打到汪文秀嘴上了,汪文秀挨打后就倒在地上了,我随即也跪在地上发誓:“我要是说刘代书骑王妹身上扯头发,我不得好死。”汪文秀的儿媳妇就用手扯我头发,方德生从地上捡个树枝丫打到我肩膀上,后来我们被拉开了。打架现场有王泽香、刘玲、高立艳、方德功,当时买粉条的人比较多。我用手打了汪文秀嘴上一巴掌,汪文秀是躺着倒在地上的。陈天勤2012年12月17日13时30分至13时59分供述:我就对汪文秀的嘴打了一巴掌,把汪文秀打坐在地上,也没有用棍和其它东西。我和汪文秀发生打架被人劝开,后来汪文秀回家了,听说汪文秀的爱人也打汪文秀了。方德功说的,我没有看见。陈天勤2012年12月17日17时00分至17时30分供述:2012年12月7日下午3点钟,因为汪文秀说瞎话,我感到气愤就打了汪文秀嘴上一巴掌,把汪文秀打坐到地上,后来被人劝开。陈天勤2012年12月27日15时10分至16时00分供述:因为争吵我打了汪文秀右边脸上一巴掌,汪文秀摔倒了,汪文秀摔倒后自己从地上坐了起来,后来汪文秀的爱人方德生因为汪文秀去拉架,他用棍打了汪文秀腿上两下,又用拳头对汪文秀肩膀打了一下子,方德生让汪文秀回家,之后汪文秀和她儿媳妇一起走回家了。方德生打汪文秀是因为方德生在我门口骂,汪文秀从地上爬起来后去劝方德生,方德生才打汪文秀。针对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陈天勤当庭辩称,只打了她脸一耳刮子;其辩护人提出,陈天勤无罪。经查,证人王泽香证言证明陈天勤将汪文秀打倒在地上,汪文秀一头栽地上了,回去后一直说头疼;证人刘玲证言证明陈天勤用手对汪文秀头上打一下,汪文秀被打倒在地上;证人侯有辉证言证明陈天勤用拳头对汪文秀头上打了一拳,把汪文秀打倒在地上,汪文秀晕倒了;证人宋贵兰证言证明陈天勤用手打到汪文秀右边脸上,汪文秀摔倒在地上,是身体往左侧前方摔倒,头碰到土地上;证人方德生当庭证言证明,陈天勤用手巴掌打汪文秀一下,汪文秀一头栽倒了,歪倒晕过去有两分钟,自己用树条扫汪文秀一下,没有用树棍打她,推她胸口一下,其它没打;证人包义恩证言证明,那人用巴掌对汪文秀右边脸上打一巴掌,汪躺倒在地,自己见汪文秀摔倒在地上就去喊她,她一点反应也没有,过了几分钟自己把汪文秀从地上扶了起来;证人李迎春证言证明看见两妇女打架,打架过程中有一个年纪大的老婆摔倒在地上;证人方俊勇、侯玉证言均证明陈天勤用巴掌打了汪文秀脸一巴掌;被害人汪文秀陈述陈天勤用手打自己右边脸,自己被打后就摔倒在地;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陈天勤用巴掌扇击汪文秀右脸,致使汪文秀摔倒在地的事实,与证人冯平洲、周传宝的证言、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信)公(法医)鉴(损伤)字(2012)697号汪文秀损伤程度鉴定书相互印证,证明汪文秀被扇击倒地受伤的事实。虽然证人李业珍当庭证言证明方德生拿根棍打汪文秀腿一棍,肩膀一棍,又对汪文秀胸口打一拳;证人高立艳当庭证言证明,陈天勤对汪文秀打一耳刮子,汪歪倒了,头没着地,脸上没外伤,也没昏倒,方德生打汪文秀没看打哪个部位,只看到方拿一个棍;证人方德功证言证明,听说方德生用棍打汪文秀腿上,又用拳头打了汪文秀胸口一下;证人汪勤先证言证明,陈天勤用手朝汪文秀的脸上打了一耳光,汪文秀就坐到地下,手撑着地,方德生去打陈天勤,汪不让他打陈天勤,方德生就用拳头对汪文秀肩头打了一拳,胸口打一拳,后背(或后脑勺)打了一拳,没看见方德生用棍去打人;但是,这些证据均不能证明方德生打过汪文秀的受伤部位,汪文秀的伤与方德生的行为无关。综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陈天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针对本案附带民事部份,查明,被害人汪文秀出生于1938年7月6日,是农村户口,汪文秀受伤后,于2012年12月8日入信阳信钢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月2日出院,住院26天,2013年1月4日又入信阳信钢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月21日出院,住院18天,共花医疗费9652.93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610元。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为7524.94元/年。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住院病历、出院证、交通费票据、信阳信钢医院医生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数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文秀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9652.93元,误工费907.28元(7524.94元/年÷365天×(26天+18天)],护理费907.28元(7524.94元/年÷365天×(26天+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10元/天×(26天+18天)],营养费440元[10元/天×(26天+18天)],鉴定费300元,交通费610元,共计13257.49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天勤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陈天勤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文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汪文秀要求陈天勤赔偿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陈天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天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二、被告人陈天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文秀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3257.4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文秀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万汶审判员 贾云清审判员 徐永琴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 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