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孙现吉、张伏增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现吉,张伏增,李文吉,魏海青,魏梅青,魏风青,魏燕青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现吉,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伏增,男,194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吉,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海青,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梅青,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风青,女,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燕青,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魏海青、魏梅青、魏风青、魏燕青共同委托代理人原松海,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孙现吉因与被上诉人张伏增、李文吉、魏海青、魏梅青、魏风青、魏燕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民郊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现吉及委托代理人申安明,被上诉人张伏增、李文吉,被上诉人魏海青、魏梅青、魏风青、魏燕青共同委托代理人原松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民郊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新友审判员 毛晓燕审判员 吕建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黄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