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青山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朱晓蕾与赵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蕾,赵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青山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朱晓蕾,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钢房产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赵义强,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朱晓蕾与赵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的(2012)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晓蕾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赵义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朱晓蕾支付各项经济损失1,967.80元;2、向申请执行人朱晓蕾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3年7月15日起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219元、鉴定费7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义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36.8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荣祥审判员 任国义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孔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