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09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田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营业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91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营业部。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8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田某给付诉讼费105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营业部给付其案款1162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某已将案件款105元交付本院,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11627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