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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执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长泰化学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聚成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泰化学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东莞市聚成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黄伟强2013/8/8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卢东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执字第1126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长泰化学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陈文昌。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莞市聚成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钱九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3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8684元、利息3281及诉讼费88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聚成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账号为:15×××19的存款839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卢东明审判员付晓畅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黄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