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商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幼伟与江苏东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幼伟,江苏东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商初字第0154-2号原告吴幼伟,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士军,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颖,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东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彪,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吴幼伟诉被告江苏东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幼伟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幼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60元减半收取116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80元,由原告吴幼伟负担。审 判 长 赵振亚代理审判员 周栋才代理审判员 仲召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勤勤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