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7-27
案件名称
王忠新与黄启明、潘丽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新,黄启明,潘丽萍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95号原告王忠新。被告黄启明。被告潘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新诉被告黄启明、潘丽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王忠新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王忠新负担。审判员 邵伟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彭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