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7-27

案件名称

王忠新与黄启明、潘丽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新,黄启明,潘丽萍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95号原告王忠新。被告黄启明。被告潘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新诉被告黄启明、潘丽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王忠新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王忠新负担。审判员  邵伟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彭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