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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骆国良与张连涌名誉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骆国良,张连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5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骆国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连涌。再审申请人骆国良因与被申请人张连涌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骆国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贾黎文代理审判员  徐济时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