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骆国良与张连涌名誉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骆国良,张连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5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骆国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连涌。再审申请人骆国良因与被申请人张连涌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骆国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贾黎文代理审判员 徐济时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