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田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3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曾因盗窃,于2010年7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4日被监视居住。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和弟弟田某乙、朋友何某(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途经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路口一卖围巾的摊位时,被告人田某甲拿着一把镊子扒窃一名40来岁的妇女上衣口袋内的财物时被当场发现,遂逃离现场。尔后,被告人田某甲在瑞安市仙降街道中国建设银行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田某乙、彭某、刘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甲系扒窃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3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 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