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092-70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0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顺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顺安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092-709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1-4、15-19层。代表人李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萍,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喜红,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顺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108栋一层东。法定代表人张金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顺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四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四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杨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