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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金中英。被告:胡某甲。原告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中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8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即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胡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双方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合,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发现被告性格脾气暴躁,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动辄打骂原告,使原本脆弱的夫妻关系遭到进一步破坏,双方始终无法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但原告出于维持家庭尤其是子女因素考虑,一再忍让,希望被告能够有所悔改,但被告依旧我行我素,致使原告彻底失望。从2012年3、4月份开始,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2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而撤诉。但撤诉后,夫妻感情仍无任何好转,双方依然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胡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在诉讼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女儿胡某乙由原告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为了证明起诉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户口簿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3、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信息各一份,以证明女儿的身份情况;4、(2012)温永岩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以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的事实。被告胡某甲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因被告缺席,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进行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理核对后,尚未发现上述证据存有瑕疵和疑点,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综合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间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即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胡某乙,现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曾发生过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9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而撤诉。撤诉后,夫妻感情仍无好转。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双方感情基础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又因性格脾气不合而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曾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2012年9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夫妻感情确实不合。撤诉后,夫妻感情仍无实质性好转,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无夫妻和好的意思表示,可见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原、被告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现女儿胡某乙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原告本人亦要求由自己抚养女儿,子女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本院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现女儿胡某乙未满两周岁,属于婴幼儿阶段,更需要母亲的细心照顾和抚养,加之其现在亦跟随原告一起生活,维持现有的生活环境不变,更有利于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故胡某乙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关于子女抚养费,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胡某甲的子女抚养费诉讼请求,要求由其自行承担子女抚养费,该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自由之表现,未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二、女儿胡某乙由原告徐某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300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汪晓东代理审判员  郑恩武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周霜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