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邗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扬州恒杰置业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恒杰置业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扬州恒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后军,员工。委托代理人苏杰,员工。被告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叶树森,镇长。委托代理人谭正霞,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宏俊,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扬州恒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扬州恒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恒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恒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恒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叶城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卞 杰 来自: